中华全国总工会五日在北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从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并明确提出了“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见中国新闻网消息“全国总工会强调从六方面维护农民工权益”)
“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多么鼓舞人心的口号,相比于以前的多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动,“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就更直接的将农民工问题的归属,划归到法定的职工群体权益的保护部门。相信全国数千万的农民工兄弟,在看到这个电话通知的时候,心情一定会汹涌澎湃,感受到从中央领导同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关爱之情。
只是全国总工会所下发的这个通知,到了地方和具体的用工单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施行吗?毕竟数千万的农民工群体,真正的在工会组织内部的是极少数,更多的农民工兄弟,都游离于工会组织的范畴之外。因农民工的特性所决定,其流动性和临时性都是管理和保护的不确定因素。况且,大部的农民工都是包工头和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其工资的支付和劳动保护,都是由包工头负责。
而地方企业工会组织的松散,就更难以将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一些空壳而有名无实的工会,连正式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都不去保护,又怎么能在“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时候挺身而出。假如在职职工属于企业的“正规军”的话,那么农民工兄弟就只能称之为“游击队”。在正规军都缺衣少食不能保障的情形下,又怎么能奢望游击队粮弹充足衣食无忧?
其实,农民工权益的受到损害,更多的在包工头身上,而不在具体的用工单位的身上。企业将农民工的工资及福利、劳保一并的打给包工头之后,包工头在扣除30%甚至于50%的高额管理费用之后,惯常的做法是将当月的工资费用拖后几个月发放,至于农民工本该享有的福利、劳保,根本的就到不了农民工的身上。甚至于个别黑心的包工头,在拿到巨额的工程结算款后,挟款潜逃杳如黄鹤这样的事例,也是经常发生的。
与其让“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不如彻底的铲除现行的农民工用工制度,由各用工企业直接的与农民工签订雇佣合同,将农民工纳入企业的管理范畴,成为企业工会的具体一员。这样,既抛开了包工头残酷剥削的中间环节,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也会有较大的提高,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伤害的几率降到最低;又可以减少社会的腐败,将用工单位与包工头之间的猫腻消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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