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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16 | 10万元违约金?狮子大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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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被公司擅自换了工作,我不想干了,但没想要赔偿10万元。”打工妹小梅(化名)于2000年进入肇庆市某实业公司打工,于前年12月16日离开公司。一审被法院判决承担10万元违约金。——(见元月3日《广州日报》文章“打工妹中途离职被判赔10万元违约金”)

  真不知道打工妹小梅(化名)在肇庆的那家实业公司干了几年,能拿到多少的现金,但一个打工的妹子,又不是经理或者科研人员,想必在生活之外是没有多少的剩余的。10万元违约金,怎么说都是一个天文数字,是一个打工的妹子所无力承担的。而如此狮子大开口的索赔请求,显失公平和合理,怎么就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路绿灯,获得了通过。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属于受支配的一方,是弱势群体。面对一些明显有失公平和公正的合同条款,因种种的客观原因而被迫签订的。就如同小梅所言讲的那样,“她自己是在害怕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被迫签订协议的”。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有权认定合同无效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消合同。
  即如同文章中北方交大法学教授黎群认为,劳动合同要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约金对于员工如果无法承受,应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也不能用天价违约金变相威胁以留住员工。然而,很不幸的,端州区人民法院机械的照搬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一审判决打工妹小梅(化名)承担10万元违约金,就显的与法与理都说不过去,甚至于容易被人误解成法院成了某些阶层欺凌弱势群体的帮凶。
  法院应当是寻求公理的地方,而不应该成为某些人为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和帮凶。在弱势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法院要秉承司法的公正和公平,做出不偏不倚的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彰显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真正的建立一个法制与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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