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原乐山市政协秘书长张大常利用管理干部任免、人事安排、工程建设、财政资金支配划拨等便利条件,借机亲手或通过其情妇之手非法收受财物、现金等折合人民币42.3万余元及美金7000元,日前被青白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纵观国内贪官的犯罪历程,不难看出,对金钱和女色的追求,在很大的程度上诱发了他们犯罪的初始。人之初、性本善,在工作的初期,或许他们都怀着伟大的理想,打算做一个清廉的有益于社会的人。只是在物质大潮的冲击下,在金钱和女色的诱惑中,他们难以把持自己自甘堕落而难逃党纪和国法的制裁。
仅就贪官和财物、情妇的关系而言,贪官收取贿赂大多是供养情妇,并肆无忌惮地共同挥霍。而原乐山市政协秘书长张大常则上升了一个层次,将自己的情妇当成了自己收取贿赂的工具,除自己亲自收取之外,还通过情妇之手,收取多家公司和以及区政府、区委、区属机关、职能部门等有关人士所送的大量财物、现金。
看来,做贪官的情妇,并不仅仅的是被供养和挥霍贪官受贿而得到的财物。在有的时候,情妇还有着代贪官收取财物、现金的功能。而作为张大常的情妇,能出面代贪官收取财物、现金,这情妇做的也值了。已经不是我们印象中见不得阳光的地下情人,正应了那句话:“既进的了卧房,也上的了厅堂”。
只是这代贪官收取钱物的行为,已经是伙同贪官的共同犯罪。原乐山市政协秘书长张大常因受贿被法院判刑11年,其“军功章”上也有着代张大常收取钱物的情妇的功劳。而那些通过张大常情妇之手向其行贿的多家公司以及区政府、区委、区属机关、职能部门等有关人士,在案件的审理中是否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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