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最新一期发表了《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有关部门调研》的文章,就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广泛和深入探讨。在专家的学者的眼中,认为是极少数的裁判不公、贪赃枉法却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而要改变这种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就是要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完善法律监督、提高司法效率。
如此,可谓是老生长谈了,许多年来我们不是一直这样的要求司法系统是如此的工作的吗?然而,即便是如此的强调并三令五申,审判人员的素质也不见提高,法律的监督也不够到位,司法的效率更不见提高。一连串的错案、冤案不断涌现,媒体的披露、上访的增加、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不满,都令司法的公信力度到了一种危险的边缘。
“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许多错误案件的产生,并不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到位、运用不熟悉”,有的时候恰恰是他们运用自己专业知识的丰富,利用案件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而故意徇私舞弊造成的。这样的法官或耽于人情,或从权利的寻租活动中通过受贿而获得个人好处,知法而不公正判决。而这样不公正的判决,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对于不公正判决的改判、审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制度中,又是艰难和废日长久的。即使知道一个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也要考虑到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以及和原审法官的关系等种种因素。而对错误案件的发回重审,无形中等于放纵自己的责任,想期待着原审法院从根本上否定自己,决不是那样容易的事情。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善良的,“屈死不告官”的心态令他们即使接到不公正的判决,也只能默默忍受。如此,更多的冤假错案沉寂民间并由此泛化成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识,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持续下降。即使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得到部分的改正,那些故意徇私舞弊造成错误判决的法官,也仍然是逍遥台上,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当司法的公正不足以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于沦落为少部分人或利益团体的工具的时候,司法的公信力也就只能如此不足。而司法公信力的不足,在现代的社会里是悲哀的,是同我们所极力倡导的建立一个法制和和谐社会的初衷,所背道而驰的。彻底的治理司法的腐败应该是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只有痛下决心挖肉疗疮,才能将司法公信力的不足逐步扭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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