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正于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无论是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还是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各项措施,均需要在和谐的诉讼秩序下运行,需要和谐的司法环境提供保障。”肖扬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
司法作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它不是孤立的,在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司法的和谐也就是必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司法和谐”理念,在大的前提下是成立的。然而,不论是社会和谐,还是司法和谐,其必须的要素就是公正两字。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不足,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正所致。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当法律不能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而为社会的某一个阶层服务,为某一些人服务;当法官为了个人或者亲友的利益,而不能将司法的天平放在心上,把本是公正的法律条文肆意撕扯的时候,司法的和谐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在民事诉讼领域,“和稀泥”不是司法和谐的主要追求,民事调解也不能背离司法公正这个基本平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某些法官那里,根本就变成了““能调则调,当判不判”,个别法院违法诉讼程序的任意拖延,已经将司法的神圣变成让社会垢语的痼疾。只有加强诉讼程序的监管,才能体现司法的和谐以及司法的公正。
真正的要实行司法和谐,还必须加强法院自身的建设,对于那些违法诉讼程序,肆意践踏法律公正的不良法官,久应该痛下杀手,将他们清理处司法的队伍,而不能姑息养奸。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司法的公正被一些不良法官任意强奸的时候,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也就不复存在。——在这种时候,又怎么能让人相信司法和谐能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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