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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6 | 行人违章,还要处罚配偶和亲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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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行人交通违法单位受罚”措施,将从4月20日起在郑州试行。个人交通违法情况将与个人评先、福利待遇相挂钩,其所在单位的评先评优也将受到影响。拒不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人,将被行政拘留。——(见4月16日《中国青年报》文章“郑州4月20日开始试行‘行人交通违法 单位受罚’”)

  行人违章,单位受罚?也亏得郑州市文明办和公安局能想得出如此的创意。而这样的处罚,也只是在行人或非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时,在领受了必须的惩罚之后,期待着单位追加对违章行人的处罚。这种法外追加的额外惩罚,其处罚力度的大小和不确定性,都是难以估算的。在法理上来说,任何法外追加的额外惩罚,都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侵犯。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郑州市文明办和公安局所通过施行的《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补充规定》,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人违章,株连到行人单位并期望行人单位加强对违章行人的处罚,实则就是对行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和剥夺。
  如此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根本就是对《民法通则》的一种冒犯。行人违章,单位受罚,在法制和文明的社会里,是一种倒退。它很容易就让我们联想到“一人犯法、株连九族”的愚昧、荒唐;它根本就是以一种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对行人违章这种违规行为的反报复。而这样的有悖于《民法通则》的法规出台,在法制和文明的现代社会里,又绝对的是幼稚和可笑的。
  由此,联想到前不久出台的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备受争议的“嫖娼被抓即通知其家人”的条款。不知在郑州市之后,其它城市的文明办和公安局是否在跟进出台的交通管理办法中,也出台一个“行人违章也处罚配偶和亲属”的规定。毕竟并不是所有的行人违章,都可以找到单位来共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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