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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1 | 个人隐私怎么成了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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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南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首例变性美女工程启动,将为25岁小伙子刘艺妃做变性手术,并有望于4月中旬为刘艺妃做变性手术的第一步,对其面容进行整形。当天刘艺妃身着女性服装,高调与记者见了面。

  在患者病情、手术及用药情况以及医疗病历都是患者基本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作为变性手术这一改变人基本性别的重大隐私,本应该是医疗机构为患者高度负责和严格保密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每有变性手术的出现,医疗机构都是大事张扬,召开新闻发布会,并且让变性手术的当事人“高调”出场,将本该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的变性手术,成了街谈巷议的社会新闻。
  “医者仁者心”,在经济的社会,我们已经不能严格的要求医疗机构有如此的高度。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却是法制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当遵守的。虽然每一次的新闻发布会,都有变性手术的当事人“高调”出场,并且对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感恩戴德”。然而这“感恩戴德”的背后,确是高昂的医疗费用对变性患者个人隐私的一种交易。而这样的一种交易,同我们的社会公德和相关法律,都是相悖的。
  从“中国新闻网”的相关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广西小伙二十多万元人民币的手术费用,将由相关的整形医院免费提供。而在这二十多万元人民币的手术费用免费提供之后,变性手术的当事人,也就成了整形医院的一件道具。而手术患者的性别取向,以及手术细节,也成了他们可以任意炒作,以吸引社会公众眼球的瞩目,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以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隐私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将本应限定在医疗机构内部的患者隐私情况,向整个的社会公开,不论如何都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一种侵犯。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只能向与治疗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展示,在治疗的正常范围之外,患者隐私权的完整又是绝对的。而医生和相关的医疗机构为患者保密不但是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而且是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60条和《执业医师法》第22条,均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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