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鸿富锦公司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和编委翁宝“侵犯名誉权”,索赔3000万元,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8月31日,富士康再次爆出天价索赔官司,本次索赔金额达到7000万元,索赔对象为富士康两名离职员工以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相比于《第一财经日报》对富士康公司的“侵犯名誉权”,以及两名离职员工对富士康公司所造成的索赔金额达到7000万元的“巨大损失”,相信富士康公司对旗下雇佣员工的伤害以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更是让我们感到愤怒。然而,我们看到的只是富士康公司接二连三地抡起法律的大棒恐吓他人,而没有看到受伤害的员工和相关的劳动保护部门,运用法律的武器去起诉富士康。
虽然“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具体的执行时,相关的一些涉案人员以及被富士康公司损害的员工,没有人可以和富士康公司处于一种对等的法律地位。这不仅是财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更在于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甚至于“能左右执法机构”的能力上。从对两名记者的索赔3000万元并迅速取得财产保全,到被社会关注后蹦极跳水一样的变更为索赔一元,我们就能看到富士康公司的“法律能力”。
富士康公司不是不懂得法律,相反的他们对法律的熟练运用程度,是让我们所有人感到望尘莫及的。只是他们将法律的“韧口”,对着一切对他们行为勾当不利的外人,一有不满就拿起“法律的武器”恫吓他人,不是索赔3000万元,就是索赔金额达到7000万元的天文数字。而对于他们自己的违法行为,则舍不得掉转刀口,哪怕割下一片不洁的烂肉。
而那些被富士康公司违反《劳动法》无情损害的员工,以及更多的国内类似企业的员工,更不能断言他们不懂得相关的法律。但是他们谁又有能力、有信心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富士康公司可以迅速取得法院的支持索赔3000万元并对记者个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哪一个受资方损害的员工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敢对富士康公司进行索赔并进行财产保全?
当一项法律不能公平地被所有人平等享有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成了一种空话。法律本应该具有的公平和公正就不能不被质疑。而这样的质疑,不仅仅是法律的悲哀,更应该是我们整个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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